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霞,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霞,女,1965年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饶浩淮,男,1965年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饶爽,女,1991年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杨凯,男,1965年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孙霞、饶浩淮、饶爽、杨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22民初4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77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等。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关强

审判员  周成成

审判员  谢长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