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

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恢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787457663。

法定代表人:高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以南迅捷大厦******复式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914097。

法定代表人:孙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饶爽,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孙霞,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饶浩淮,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杨凯,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陈红,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饶爽、孙霞、饶浩淮、杨凯、陈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9月22日,之后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饶爽、孙霞、饶浩淮、杨凯对上述第一项中被执行人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陈红名下位于室房产、饶爽名下位于新站区苹果公寓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就前述债权优先受偿;(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5458元、执行费344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到位金融2380761元,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进行处置但尚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