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088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孙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