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088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孙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