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251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7874576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以南迅捷大厦1幢2单元601室复式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9140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中,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终结执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03执2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