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4325号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469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达村宏北760号3幢17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