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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与某某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6487号 原告:刘彬,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港市**区。 被告:**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禧深蓝公寓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达村宏北760号3幢17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彬与被告***、**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