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6487号
原告:刘彬,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港市**区。
被告:**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禧深蓝公寓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达村宏北760号3幢17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彬与被告***、**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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