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8189号
原告:法拓(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B87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达村宏北760号3幢17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法拓(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法拓(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本案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拓(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