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208号
原告:上海美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达村宏北760号3幢17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美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美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美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贡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