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嘉鸿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303执557号
申请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迎春,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嘉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付国,经理。
申请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嘉鸿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1303民初13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朝阳嘉鸿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朝阳嘉鸿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324,06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朝阳嘉鸿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股息红利、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朝阳嘉鸿劳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嘉鸿劳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