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303执7号
申请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绿江,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柏山街。
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鑫隆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鑫隆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辽1303民初14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鑫隆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鑫隆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鑫隆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股息红利、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鑫隆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鑫隆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