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03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丽,董事长。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高绿江,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长江路六段**。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委托代理人:李伟,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股息红利、银行存款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封。
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如下:双方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暂不对查封房屋、车辆执行,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法院终结执行。
鉴于本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1303执709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殿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