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万鑫锅炉销售部与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6564号
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万鑫锅炉销售部,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卢各庄村村东。
经营者:潘月武,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开发区七道泉子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丽,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万鑫锅炉销售部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万鑫锅炉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万鑫锅炉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杨茂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