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303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绿江,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朝阳龙腾长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朝阳红立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龙腾长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130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71,6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锅炉一台,但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此财产。后经我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1303执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利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