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7178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单,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元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元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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