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元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博文迪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9342号
原告陕西元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秀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潇,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小辉,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博文迪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马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元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博文迪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元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元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650元,其余16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彦
审 判 员  付 蕾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