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004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申请人:**(***儿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申请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阳市南环街,统一机构代码:91211004670489706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辽阳科瑞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宏伟区宏伟路9号211号房,统一机构代码:91211004MA0XP8D67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黄某名下的骐铃皮卡一台,车牌号为辽K×××××予以查封;2、对黄某停放在辽阳科瑞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铲车、搅拌机各一台、铁皮房四处予以查封;3、对被申请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辽阳科瑞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6万元予以冻结。以上申请查封、冻结财产的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以坐落于宏伟区房屋(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号,建筑面积93.31平方米)作为担保,愿意承担因申请错误产生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骐铃皮卡一台,车牌号为辽K×××××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停放在辽阳科瑞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铲车、搅拌机各一台、铁皮房四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对被申请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辽阳科瑞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第三人辽阳科瑞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6万元到期债权范围内不得向被申请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