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004财保18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阳市南环街,统一机构代码:91211004670489706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申请人:**(黄素媛儿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第三人: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宏伟区宏伟路9号211号房,统一机构代码:91211004MA0XP8D67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与**、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英公司)、第三人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辽1004财保1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黄某停放在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铲车、搅拌机各一台、铁皮房四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对被申请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6万元予以冻结,被申请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申请对在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6万元予以解封。申请铲车、搅拌机各1台、两处铁皮房更换保管人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挡土墙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KRT-SW2019-GC009《建设施工合同-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挡土墙工程合同》签约合同价194万元。我公司将上述工程的一部分包给宏伟区真缘建筑工程队,工程款壹拾万元整,宏伟区真缘建筑工程队负责人为黄某。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壹拾万元整工程与黄某已结清。有转帐发票为证。所以申请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6万元予以解封。宏伟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4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黄某停放在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铲车、搅拌机各一台、铁皮房四处予以查封当中,其中铲车、搅拌机各1台、2处铁皮房更换保管人,更换由我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裁定,奥英公司和***只需消极履行义务,即不为支付行为即可,至于二者之间到底有无债权债务关系,则是在审判、执行中解决的问题,****提出。奥英公司要求解除在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6万元予以解封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关于奥英公司提出的对铲车、搅拌机各1台、2处铁皮房更换保管人的申请,因查封时,奥英公司已将以上车辆物品搬至其奥英公司院内,现主动要求保管以上车辆物品,符合目前物品存放状态,予以准予。另因***需要清理场地,也提出变更2处铁皮房保管人的申请,***自愿作为2处铁皮房的保管人,且**到场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铲车、搅拌机各一台、铁皮房两处保管人变更为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二、铁皮房两处保管人变更为***;
三、驳回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对在辽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6万元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荣乃让
人民陪审员史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