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4民初252号
原告:***发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5078144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南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67048970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发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辽阳市奥英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发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的诉请已经实现”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发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