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沣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沣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拱商初字第551号
原告:杭州沣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慧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沣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沣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瑶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