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沣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1364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8楼。
被告杭州沣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拱墅区和睦路56-2号2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沣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红蕾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陈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