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朝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汇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1992号
原告苏州朝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泾路10号B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磊,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汇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丰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朝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朝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朝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苏州朝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