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蓝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明光市张八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1597号

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幢412、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1611M。

法定代表人:孙翔,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明光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镇交通北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781072938L。

法定代表人:史立清,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成,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系***镇党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表示同意审计付款,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78元,减半收取7239元,由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