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1597号
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幢412、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1611M。
法定代表人:孙翔,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明光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镇交通北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781072938L。
法定代表人:史立清,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成,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系***镇党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表示同意审计付款,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78元,减半收取7239元,由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