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1596号
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栋412、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1611M。
法定代表人:孙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明光市涧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30901。
法定代表人:孟兆洋,镇长。
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涧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7元,减半收取8068.5元,由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学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