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1593号
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栋412、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1611M。
法定代表人:孙翔,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明光市自来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长伟,任镇长。
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自来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1元,减半收取5625.5元,由原告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德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