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1611M。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幢412\413室。
法定代表人:孙翔,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达清客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57RAP2G。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七河路19号第四栋第2层。
法定代表人:查保应,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达清客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所表示,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703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当在二年内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炜
审 判 员 张小松
审 判 员 秦 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符华琼
书 记 员 王子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