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730-1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明光市。
被告:***,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明光市张八岭镇***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明光市张八岭村农贸市场边,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1182MA2NKEPQ0B。
经营者:***。
被告:安徽蓝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八幢412.41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1611M。
法定代表人:孙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兆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张八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交通街76号,统一信用代码11341182781072938L。
法定代表人:史立清,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明光市张八岭镇***工程服务部、安徽蓝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明光市张八岭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司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