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241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南黄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魏荣民,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