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

冠县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811号
申请人:冠县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办事处冉子路建安商贸城2幢商E-B。
法定代表人:杜兴瑞。
被申请人: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岳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冉。
申请人冠县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04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04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