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341号
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兴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岳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619894575。
法定代表人:高冉,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账户: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聊城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1611××××8408)进行冻结,担保人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8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兰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