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

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616号 申请人: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岳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