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

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193号 申请人: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岳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龙升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1374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支冠县支公司业务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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