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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502民初63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光岳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聊城市**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12015元,并以212015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公布的一年期拆借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用于公司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2年,2018年5月20日-2020年5月19日;租金15530元/月,押一付六;甲方迟延交房超过1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迟延缴纳房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超期半年多后,2020年12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3年合同,即从2020年12月5日-2023年12月4日止,合同增加了乙方应于租金到期日30天前支付下一阶段租金,合同的月租金以及其它内容与上次合同相同。但被告于2022年7月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并于2022年7月22日搬出。被告欠租金212015元。望判如诉情。 聊城市**电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日,原告将位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栋××层××号房屋租赁给被告,合同约定租赁期2年。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承租房屋,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自2020年12月5日-2023年12月4日止,月租金15530元,租金押一付六,被告应于租金到期日30天前支付下一阶段租金。 被告在2018年5月签订合同时交纳押金15530元,2020年12月1日签订合同时未再交纳押金。被告在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分别支付租金101000元、83000元。15530元押金已折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的部分租金。被告于2022年7月向原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于2022年7月22日搬出房屋。 原告提交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截图3张,其中2022年7月22日下午4:39,原告:“**,咱做一下交接,我好让中介方便看房。顺便让会计计算一下时间和租金,咱一起对个数。”被告法定代表人**:“好的,哥”。2022年7月30日上午9:46,原告:“冉,你让会计先核算一下荣富24楼的租金,我们再商量。截至到2022年7月20日租金情况:2020年12月5日-2021年6月4日欠租金2360元;2021年6月5日-2022年6月4日欠租金186360元;2022年6月5日-2022年7月20日租金不计算了,合计欠租金188720元”。**回答:“我看一下,哥”。2022年8月3日上午10:16,**:“基本上差不多,哥,就时间再对一下”。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告欠2020年12月5日-2022年6月4日的租金188720元。原告称微信聊天记录中要求支付188720元,可以免除2022年6月5日-2022年7月20日的租金23295元,现被告拖延支付租金,2022年6月5日-2022年7月20日的租金23295元不再免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金。被告现尚欠租金212015元。由于2020年初至2022年出现新冠疫情,给被告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原告应适当减少租金。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本院酌定减少两个月的租金31060元,即被告支付租金180955元。由于合同未约定租金的具体支付时间,被告最迟应在搬出房屋前结清租金,因此,被告应支付自搬出房屋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力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80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95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原告***负担328元,被告聊城市**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