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绿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小河镇埽头村184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建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秋生,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上诉人鹤壁市绿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光材料公司)、吴秋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市绿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苗国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