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绿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蹤壁市绿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绿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小河镇埽头村184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建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秋生,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上诉人鹤壁市绿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光材料公司)、吴秋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市绿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苗国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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