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7549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山东略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岳旦子村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岳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豪,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金源路35号。
主要负责人:杨林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月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