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078号
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岳旦子村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朱洪图,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