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91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住所地云南省**县银生路1号3栋4单元102室。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深圳二路十二号五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7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