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8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功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4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金、违约金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受理。
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金维林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局务会讨论笔录
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执行局会议室
主持人:吴厚成
参加人:刘忠明、袁世海、XX
承办人:郭建
讨论案件案号:(2016)川0181执14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15000元
申请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案件承办人:郭健
讨论记录如下:
吴厚成:首先请承办人介绍案情,并作出处理意见?
郭健:申请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4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金、违约金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受理。
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郭健:未执行到,已送达,已纳入。
吴厚成:请大家发表意见?
刘忠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袁世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吴厚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讨论结果:终结(2017)川0181执1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