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1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二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4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500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