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23财保147号
申请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深圳二路十二号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34304Y。
法定代理人:王某,经理。
被申请人:十堰添锦绿化造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城关解放路101号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十堰添锦绿化造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账号为18×××83的存款13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十堰添锦绿化造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十堰添锦绿化造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账号为18×××83的存款135万元予以财产保全。因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鄂28民终130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宜昌展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续行冻结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十堰添锦绿化造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郧阳支行账号为18×××83的存款1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