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113行审9号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热源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马振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长综执处字(2018)第679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案审查过程中,在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了“[2019]4号其内容为:山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案审会决定:同意交纳本金,免收滞纳金。”的会议纪要后,被申请人山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缴纳了罚款本金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山东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长综执处字(2018)第679号行政处罚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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