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08执1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XX,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17)皖0208执146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32116.8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戴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