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执270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花津南路26号。
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二期S6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05077067M。
法定代表人:戴自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9032U。
法定代表人:王二保。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诉讼费执行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20)皖020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就被执行人诉讼费2424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9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9月2日、9月23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原执行案件终结本次程序结案。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4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汪 斌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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