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91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生,住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康佳晖****。
法定代表人汪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650元的财产、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