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2954号
原告: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兴国路17号“江南明珠”1栋写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3723614L。
法定代表人:汪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电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城西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W8098E。
法定代表人:王文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电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