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91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生,住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章贡区章江新区兴国路17号“江南明珠”1栋写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9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兴邦富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119778.16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