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484号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京元村大楼341号,公民身份号码:91350600********。
法定代表人:柯淑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宗,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华安县丰山镇银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银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5131133938。
法定代表人:赵炎光,村主任。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丰山镇银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春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