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流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隆教畲族乡流会村iv>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瑞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隆教畲族乡流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瑞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瑞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26.90元,减半收取3013.45元,由原告福建瑞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美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