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保44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请人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赣0982执保4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办案需要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