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民初2689号之一
原告: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临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XX号。
代表人:***。
被告: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1元,减半收取计247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4340.5元,由原告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