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民初2689号
申请人: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江西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记员 **